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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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473號原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 律師複代理人 許富雄 律師被告癸○○訴訟代理人 陳鴻謀 律師複代理人 盧志科 律師訴訟代理人 游琦俊 律師被告己○○訴訟代理人游琦俊律師被告辛○○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 律師被告庚○○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被告丁○○
壬○○寅○○子○○丙○○丑○○乙○○戊○○
現送達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書記官楊賀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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