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85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因另案執行感訓中)選任辯護人 郭清寶 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被告乙○○
(選任辯護人 陳水聰 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被告因強盜等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洪能超
法官蔣志宗法官林建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書記官林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