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64號聲請人甲○○(即債務人)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依序補正及釋明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釋明之事項
一、請釋明與銀行協商成立後,是否自97年4月起即未再依約還款?
二、配偶 翁欽奇 是否仍任職於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並請提出聲請人及配偶現職薪資轉帳證明文件(包括97年起迄今)。
三、提出所有存摺(包括證券集保存摺、扣款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
四、借款債權人 黃林秀菊 是否為聲請人之母?又 黃月清 與聲請人之關係為何?請陳報上開2人之住所,並提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另請說明借款交付方式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及償款借款之方式及相關證明文件。
五、配偶翁欽奇清償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稅款之證明文件。
六、請提出聲請人與配偶歷年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全民健保之歷年投保資料。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民事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書記官林美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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