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簡字第1025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簡字第1025號

上訴人即

原告 顏澤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宗信 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9日本院111年度橋簡字第102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39,7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書記官陳勁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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