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1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易字第149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德平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2年9月16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19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顧正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