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31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一七七號
上訴人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朝威 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 律師被上訴人 董以禮
劉仁樂 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再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重再字第一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按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第七款關於法官應自行迴避之規定,乃在使法官不得於其曾參與之裁判之救濟程序執行職務,以維審級之利益及裁判之公平。因此,法官曾參與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更審前之裁判者,應自行迴避;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其參與該確定終局判決之法官,依同一理由,於再審程序,亦應自行迴避。惟各法院法官員額有限,參考行政訴訟法第六條第四款規定意旨,其迴避以一次為限。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五六號解釋甚明。本件參與前訴訟程序終局判決之法官洪仁嘉,復參與再審程序之原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該第二審再審判決,自屬當然違背法令。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范秉閣
法官朱建男法官曾煌圳法官許澍林法官鄭玉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