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11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111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單正寰
訴訟代理人  洪世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寧檬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仟陸佰捌拾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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