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救字第24號
聲 請 人 HASANAH( 安娜 )
代 理 人 沈聖瀚 律師(扶助律師)
相 對 人 亞妮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
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
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因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又
聲請人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申請法律扶助
,經該分會核定准予扶助,扶助內容為指定律師為其代理訴
訟,有該分會民國105年11月11日,編號0000000-N-018之審
查表1份在卷可憑,且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提請求返還借款之
訴訟,亦經繫屬本院(案號:105年度嘉小調字第670號),
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件卷宗查明屬實。綜上,聲請人
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中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書記官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