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09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四日判決(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0九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下簡稱被告)甲○○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其判決正本依上訴人戶籍住址即南投縣南投市○○里○○路○○號交付郵務機構送達,郵務機構於民國(下同)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按址送達,由被告之舅舅 林明標 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據,且該送達地址與被告上訴狀自行記載之住所地址相同,該判決已於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合法送達,並於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確定,復於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移送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中,而被告卻延至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始向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提出聲明上訴狀,此有被告上訴狀上之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收狀章戳可按,是被告提起上訴顯已逾法定期間,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核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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