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235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 金建 易紙行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戊○○
被告甲○○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7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佰柒拾柒萬壹仟叁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積欠之利息及違約金」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叁萬捌仟肆佰貳拾貳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佰貳拾伍萬柒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丙○○前於民國93年10月5日與原告簽訂保證書,願就被告金建易紙行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建易紙行)對原告所負現在及將來之借款、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損害賠償等一切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嗣被告金建易紙行並於如附表所示借款日期邀同被告戊○○、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各借用如附表「借用金額」欄所示之數額,約定之借款期間及利率,均如附表所示;其中除附表編號3之借款,係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外;其餘3筆借款均係按月計付利息,本金到期一次清償。又各筆借款均約定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且逾期清償者,除按原約定利率給付遲延利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各按附表所示利率百分之十,超過6個月部分,按該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原告已依約如數將該等款項付與原告金建易紙行。詎被告金建易紙行僅清償部分本息,尚欠本金共新台幣(下同)3,771,344元(各筆借款之未償本金如附表所示)及如附表「積欠之利息及違約金」欄所示之遲延利息、違約金。再被告戊○○、甲○○及丙○○為連帶保證人,就本件債務應與被告金建易紙行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借款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保證書、放款交易明細查詢、利率變動表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且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是原告本件主張自堪信為真實。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而言,此觀民法第272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參照)。本件被告金建易紙行之借款債務既已視為全部到期,且遲未給付;被告戊○○、甲○○及丙○○為該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其等就該債務自應與借款人金建易紙行負同一之給付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宣告之。
五、原告因本件訴訟,支出裁判費38,422元,有繳費收據1紙在卷可稽。本件被告因連帶債務關係受敗訴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之規定,此項訴訟費用,自應由被告連帶負擔。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之規定併予裁判。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銘壎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官王秀如┌──────────────────────────────────────────────┐│附表:被告金建易紙行之借貸及欠款情形││├──┬─────┬──────────┬───────┬──────┬───────────┤│編號│借款日期、│借用金額(新台幣)│利率(年息)│未償本金│積欠之利息及違約金│││借款期間││││(按未償本金計算)│├──┼─────┼──────────┼───────┼──────┼───────────┤│1│①95年10月│1,800,000元│4.661%(嗣後隨│1,650,000元│自96年2月11日起至清償│││11日││原告基準利率加││日止按上開利率計算之利│││②至96年10││碼年息0.5%機動││息;及自96年3月12日起│││月5日止││調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2│①95年11月│430,000元│6.273%(嗣後隨│430,000元│自96年2月28日起至清償│││29日││原告基準利率加││日止按上開利率計算之利│││②至96年4││碼年息2.112%機││息;及自96年3月29日起│││月16日止││動調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3│①95年12月│1,300,000元│4.659%(嗣後隨│1,261,344元│自96年2月15日起至清償│││15日││原告定儲利率指││日止按上開利率計算之利│││②至100年││數加碼年息2.42││息;及自96年3月16日起│││12月15日││9%機動調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止││││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4│①95年12月│430,000元│6.273%(嗣後隨│430,000元│自96年2月28日起至清償│││29日││原告基準利率加││日止按上開利率計算之利│││②至96年5││碼年息2.112%機││息;及自96年3月29日起│││月15日止││動調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合計││││3,771,34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