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土地抵押權塗銷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10號上訴人甲○○
之52被上訴人乙○○○
號上列當事人間因95年度訴字第110號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臺幣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7月5日
民事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95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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