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四八號
原告天○○被告亥○○
丑○○酉○○庚○○辛○○癸○○壬○○子○○卯○○施黃滿戌○○ 施傳芳 施傳修 乙○○辰○○丙○○午○○巳○○申○○己○○○未○○被告戊○○
李守峰 李守原 李守欽 李秋賢 丁○○寅○○訴訟代理人甲○法定代理人 許永瑜 訴訟代理人地○○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秋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廖錦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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