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33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歐德欽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4年度執聲字第4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歐德欽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魔術方塊電子遊戲機1臺,因屬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1048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前開案件扣得之IC板及代幣(如附表所示),均係被告所有作為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偵卷第9頁),是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宣告沒收。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書記官鄭翠蘭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1│幽靈鬼屋3IC板│1片│├──┼─────────────┼────┤│2│SPIN-N-WIN!IC板│2片│├──┼─────────────┼────┤│3│快樂老爺IC板│1片│├──┼─────────────┼────┤│4│快樂老爺IC板│1片│├──┼─────────────┼────┤│5│快樂老爺IC板│1片│├──┼─────────────┼────┤│6│大贏家IC板│1片│├──┼─────────────┼────┤│7│大贏家IC板│1片│├──┼─────────────┼────┤│8│大贏家IC板│1片│├──┼─────────────┼────┤│9│大贏家IC板│1片│├──┼─────────────┼────┤│10│彩色輪盤IC板│5片│├──┼─────────────┼────┤│11│LA槍戰IC板│2片│├──┼─────────────┼────┤│12│PANICPARKIC板│1片│├──┼─────────────┼────┤│13│彩色輪盤IC板│5片│├──┼─────────────┼────┤│14│代幣│233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