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字第8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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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字第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字第810號抗告人成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甘霖建設股份有限公法定代理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丁○○(原名丙○○)、乙○○等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本院94年度上字第
810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阮富枝
法官陳財旺法官吳麗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
書記官陶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