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88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丁○○
丙○○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關於相對人丙○○部分,聲請人於本院九十四年度存字第七九二號擔保提存事件所提存面額新臺幣柒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准予返還。
關於相對人丁○○部分,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丙○○負擔二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返還提存物,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第104條之規定,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二)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又,上開所謂「訴訟終結」,除本來意義即狹義的訴訟終結外,如其在假扣押或假處分後未提起本案訴訟者,宜從廣義解釋,原則上包括執行程序終結在內,如債權人已撤銷假扣押裁定並撤回假扣押執行之聲請,或其撤回假扣押執行之聲請且於其收受假扣押裁定後已逾三十日,或已另經其他債權人聲請調卷執行完畢,則與此所謂之「訴訟終結」相當。次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有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3項之規定返還提存物之情形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提存法第16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假執行之本案判決已全部勝訴確定;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聲請,或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毋庸裁定,舊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3項亦有明定。又按民事訴訟法於92年修正時,雖將舊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3項刪除,然僅為原屬該項毋庸裁定事由中之「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改列為同條第1項第2款之應裁定事由,並因原第3項關於假執行、假扣押、假處分供擔保人請求返還提存物之規定,非屬本條訴訟費用之擔保事項,係不經法院裁定,逕向法院提存所聲請返還,應屬提存法之範疇,在民事訴訟法第104條規定,體例未合所致,此觀該修正立法理由甚明,而提存法第16條第1項第2款之得向法院提存所聲請返還事由,本僅係為免法文規定「假執行之本案判決已全部勝訴確定,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聲請,或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之煩贅,而規定為「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三項之規定」,故雖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3項刪除,解釋上亦僅使原該款內之「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刪除,不再屬毋庸裁定事由,成為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之法定應經裁定事由,至該款其他毋庸裁定事由,則不受民事訴訟法修正之影響,即未因此成為應裁定事由,不能謂該款即因民事訴訟法上開修正成為具文。因此,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假扣押裁定後,於假扣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聲請,應仍可依該款規定向法院提存所聲請返還。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為擔保假扣押,前遵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1058號民事裁定,曾提供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擔保物為擔保,並以本院94年度存字第792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聲請本院以94年度執全字第695號假扣押執行相對人財產在案。茲因本件債務業已清償,假扣押之原因消滅,並經聲請人定期通知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聲請准予返還本件提存物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民事裁定、提存書、清償證明書、強制執行撤回狀、本院96年5月23日基院慧94執全儉字第695號囑託塗銷查封登記書、郵局存證信函(上開均影本附卷)各1件、收件回執2件為證,並經本院調閱相關卷宗審查。
經查,本件聲請就相對人丙○○部分,聲請人已撤回假扣押執行之聲請,且上揭假扣押裁定亦因已逾30日而不得聲請執行,符合廣義的訴訟終結,相對人丙○○於聲請人通知相對人丙○○定期行使權利之催告到達後逾20日未就提存物行使權利,是本件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與首揭說明自無不合,應予准許;惟就相對人丁○○部分,債權人即本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裁定後,於假扣押執行程序實施前即已撤回就相對人丁○○所有財產執行之聲請,依首揭說明,聲請人就相對人丁○○部分,毋庸聲請本院裁定,可依提存法第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逕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物,是此部分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
民事庭法官李木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
書記官林蔚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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