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9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上列受刑人因搶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所犯搶奪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受刑人乙○○於96年2月10日犯搶奪罪,經本院於96年6月20日以96年度訴字第312號(偵查案號: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344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並經確定在案。查本件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其所犯雖為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所列之罪,但非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逾1年6月有期徒刑者,悉合於減刑條件,檢察官據以聲請減刑,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依該條例規定減為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者,應於為減刑裁判時,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9條亦有明定。故諭知如主文所示減得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福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書記官王月娥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96年聲減字第1318號受刑人乙○○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基隆市○○區○○街○○○巷○○弄○○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受刑人於96年2月10日犯刑法第325條搶奪罪,經基隆地院以96年度訴字第312號(基隆地檢96年度偵字第1344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經查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325條搶奪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裁定減刑並依同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8月12日
檢察官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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