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0年度豐秩字第8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警察局豐原分局
被移送人 賴承漢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
0年4月12日以中市警豐分偵秩字第100000929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承漢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賴承漢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民國100年3月17日0時5分許。
(二)地點:臺中市○○區○○路3段344號前。
(三)行為:以徒手方式毆打 吳宏逸 之頭及胸部。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人吳宏逸於警詢時之陳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書記官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
下罰鍰:
一、加暴行於人者。
二、互相鬥毆者。
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