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7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7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7781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沈美佑 債務人王顯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捌拾陸萬肆仟捌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收取九個月為限,㈡新臺幣壹佰柒拾玖萬玖仟貳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新臺幣伍拾陸萬捌仟捌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收取九個月為限,㈣新臺幣玖拾肆萬肆仟肆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收取九個月為限,㈤新臺幣壹拾柒萬參仟參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收取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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