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3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
乙○○選任辯護人楊俊彥律師被告丙○○
己○○甲○○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見軍 律師被告戊○○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3982號、94年度偵字第4618號、94年度偵字第3843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6年5月10日上午9時10分許,再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許金樹法官陳姵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