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小字第16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楊育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段○○○號,此
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書記官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