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232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陳智暄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信宏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7,262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並提出:被告劉信宏最新之戶籍謄本(Z000000000號,記事欄
勿省略)。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鴻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