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811號
原 告 榮森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綵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坤記 、 林昌國 間請求償還票據利益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
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