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補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206號
原   告  童黃瓊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金木 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
具狀陳報屏東縣○○鎮○○段○○○○號土地現遭鐵皮磚造房屋占
用之大致面積(應以平方公尺為單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上開事
項,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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