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206號
原 告 童黃瓊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金木 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
具狀陳報屏東縣○○鎮○○段○○○○號土地現遭鐵皮磚造房屋占
用之大致面積(應以平方公尺為單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上開事
項,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