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補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202號
原   告  吳宏文
訴訟代理人  翁羚喬 律師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所
  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修復漏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
  敘明被告將其所有門牌號碼屏東縣○○鄉○○村○○路○○○○
  ○號房屋修繕至不漏水狀態之預估修復費用,以供本院核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另原告吳宏文現已成年,無須列法定代
  理人,請提出記載正確當事人欄之書狀。逾期未補正上開事
  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鴻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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