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潮小字第12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方錫仁
被 告 莊語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參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七年六
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原告主張訴外人即借款人 林晨暄 就讀私立日新工商時,邀同被告
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請就學貸款,現尚積欠如主文所示金額、
利息及違約金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就學貸款專用放款借據、就學
貸款放出查詢單及利率資料等件為證,應可信為實在。從而,原
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
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
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書記官張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