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18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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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8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八四二?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限制住居於臺中市○○區○○路二段金谷巷十一弄四七號。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本院認本件業已無羈押必要,諭知被告限制住居於臺中市○○區○○路二段金谷巷十一弄四七號。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進發
法官唐敏寶法官黃家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