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1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一五五三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楊國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