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222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22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二二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二八七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五款之違反保護令罪,查被告被訴之事實,業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三八八七號偵查終結,向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並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以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一六八七號判處被告拘役三十日,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而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確定,此業經本院調取上開案卷核閱查明。是本件既經判決確定,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林源森法官李添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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