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3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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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三五八號
聲請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君澤 送達代收人 童志忠 相對人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叁仟肆佰壹拾貳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三九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閱上開卷證,審查屬實,認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王有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金額(單位:新臺幣)│備考│├────────┼─────────────┼──────────────┤│第一審裁判費│貳萬叁仟壹佰元││├────────┼─────────────┼──────────────┤│第一審送達費│叁佰壹拾貳元│已退郵壹佰玖拾捌元│├────────┼─────────────┼──────────────┤│合計│貳萬叁仟肆佰壹拾貳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