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婚字第1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1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一五四六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兩造之結婚證書、被告大陸常住人口登記卡,被告居民身分証及被告來台旅行証。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王崑煜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