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勞上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勞上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暨退職金差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勞上字第二六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台灣愛普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暨退職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五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本文,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九日~B1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簡清忠~B2法官陳賢慧~B3法官盧江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同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B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九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