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訴字第20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О七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所為第二審判決(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七七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查被告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盗罪,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此於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二款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甲○○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罪,其對本院就本案所為之第二審判決,依法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其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法律上不應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胡忠文法官廖柏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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