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70號原告 張吳香
張志勝 訴訟代理人 黃超群 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怡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書記官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