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選任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65號聲請人 顏清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天祿建設有限公司、浩然建設有限公司、昭明建設有限公司間因選任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書記官莊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