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5年度斗簡字第11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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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5年度斗簡字第11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一霖
被   告  陳啟明 (即陳 啓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塗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一)原告對訴外人 蔡素卿 已取得本院所核發103年度司執字第526
95號債權憑證,蔡素卿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278,044元
,及依執行名義所載應清償之利息。
(二)原告屢經催討,蔡素卿皆未清償,經原告調查蔡素卿之財產
資料,始得知蔡素卿名下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於民國81年11月28日設定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下稱系
爭抵押權)給被告,又系爭土地係蔡素卿於98年1月17日因繼
承而取得所有權,因系爭抵押權之設定,致原告於本院103
年度司執字第52695號強制執行事件因執行無實益而不能受
償。
(三)系爭抵押權所登記之債權清償日為83年11月26日,至今已逾
20年,所擔保之債權請求權已罹於15年請求權時效而消滅,
又時效消滅後5年內抵押權人未實行抵押權,故抵押權已因
除斥期間經過而消滅,再者,蔡素卿怠於行使權利,原告為
保全債權,得以自己名義,行使權利。原告爰依民法第242
條前段、第767條第1項中段等規定,代位蔡素卿請求被告應
將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四)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具狀答辯。
四、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符之土地登記謄本、本
院103年度司執字第52695號債權憑證、本院103年度司執字
第52695號函文、戶籍謄本影本等件為證,核閱屬實,且未
據被告到場爭執或具狀答辯,堪信為真實。
五、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
使時起算。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
,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
,其抵押權消滅。民法第125條前段、第128條前段、第880
條定有明文。故抵押權因其所擔保債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完
成及上開除斥期間之經過即歸於消滅。查本件系爭土地所擔
保之債權,其清償日期依土地登記謄本上所載均為83年11月
26日(此有土地登記謄本附卷可佐),是上開債權自83年11月
26日起始得請求清償,其消滅時效應自清償日起算至98年11
月26日止,即屆滿15年,查本件上開債權請求權罹於15年時
效後,5年除斥期間內(98年11月27日至103年11月27日止)
,被告依法得行使抵押權,其抵押權並未行使,是系爭抵押
權揆諸前開規定,因除斥期間經過而消滅。又系爭抵押權既
已消滅,系爭抵押權之登記即對系爭土地所有權有所妨害,
而系爭土地所有權人即訴外人蔡素卿又怠於行使權利,是債
權人即原告為保全其債權,代位債務人即蔡素卿提起本件訴
訟,並為前揭主張,於法有據,堪予採認。
六、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42條前段、第767條第1項中段等規定
,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書記官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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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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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地號、地目、面積、│抵押權設定登記│所有人│擔保債權總│抵押權│設定義│抵押權│債務清│
│種類│權利範圍│收件年期、登記││金額(新臺│人│務人│存續期│償日期│
│││日期、設定權利││幣元)│││間││
│││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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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彰化縣溪州鄉新下霸│81年北登字第│蔡素卿│1,300,000│陳啟明│ 蔡登 │81年11│83年11│
││段818地號、建、│12352號、81年││元│(即陳││月26日│月26日│
││1,444.12平方公尺、│11月28日、│││啓明)││至83年││
││107/1500│107/1500│││││11月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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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彰化縣溪州鄉新下霸│81年北登字第│同上│1,300,000│同上│同上│81年11│83年11│
││段819地號、雜、│12352號、81年││元│││月26日│月26日│
││934.83平方公尺、│11月28日、│││││至83年││
││107/1500│107/1500│││││11月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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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彰化縣溪州鄉新下霸│81年北登字第│同上│1,300,000│同上│同上│81年11│83年11│
││段1032地號、田、│12352號、81年││元│││月26日│月26日│
││1,149.84平方公尺、│11月28日、│││││至83年││
││274/11457│274/11457│││││11月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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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彰化縣溪州鄉新下霸│81年北登字第│同上│1,300,000│同上│同上│81年11│83年11│
││1033地號、田、│12352號、81年││元│││月26日│月26日│
││8,786.29平方公尺、│11月28日、│││││至83年││
││946/45828│946/45828│││││11月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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