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5年度豐補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補字第272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  蕭子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余秉桓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487元,應徵
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
路0段00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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