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再字第16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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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再字第16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再字第166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間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對於民國98年9月28日本院97年度再字第16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樹埔
法官劉穎怡法官林玫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書記官黃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