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13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13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人堅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楊惠玲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萬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25元,此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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