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3年度營小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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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小字第216號
原 告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被 告 黃建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高雄市楠梓區,此有原告提出戶籍謄本1
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原告聲請裁定移送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書記官高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