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16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68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羅淑
  娟即 羅黑茶 發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9660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
  9,868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4,080元,扣除前已繳納
  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580元,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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