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勞簡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勞簡字第77號
原   告 甲○○
           號
被   告 甲由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月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之營業所係設於台北市,有被告公司之公司變
更登記表附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
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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