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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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9號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丙○○相對人川普陶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甲○○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萬捌仟柒佰壹拾參元,及均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10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均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書記官馮澤文附表: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9萬8,713元│96年10月22日聲請人預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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