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4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拘役貳拾伍日,徒刑與拘役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悉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並依同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10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陳榮和法官施俊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佩琳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施用毒品│施用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十月│有期徒刑三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項│├───────┼─────────────┼─────────────┤│犯罪日期│93年3月9日│93年3月10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3│93││案├───┼─────────────┼─────────────┤│年│字│毒偵│毒偵││號├───┼─────────────┼─────────────┤│度│號│2388│2388│├───┼───┼─────────────┼─────────────┤││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年│94│94│││案├─┼─────────────┼─────────────┤│後││字│上訴│上訴│││號├─┼─────────────┼─────────────┤│事││號│3286│3286││├─┼─┼─────────────┼─────────────┤│實│判│年│94│94│││決├─┼─────────────┼─────────────┤│審│日│月│11│11│││期├─┼─────────────┼─────────────┤│││日│15│15│├───┼─┴─┼─────────────┼─────────────┤││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年│95│94││確│案├─┼─────────────┼─────────────┤│││字│台上│上訴││定│號├─┼─────────────┼─────────────┤│││號│445│3286││日├─┼─┼─────────────┼─────────────┤││確│年│95│94││期│定├─┼─────────────┼─────────────┤││日│月│1│11│││期├─┼─────────────┼─────────────┤│││日│19│15│├───┴─┴─┼─────────────┼─────────────┤│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五月│一月十五日││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三││├───────┼─────────────┼─────────────┤│罪名│詐欺││├───────┼─────────────┼─────────────┤│宣告刑│拘役五十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法條項款│├───────┼─────────────┼─────────────┤│犯罪日期│94年9月25日│年月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4│││案├───┼─────────────┼─────────────┤│年│字│偵│││號├───┼─────────────┼─────────────┤│度│號│17444││├───┼───┼─────────────┼─────────────┤││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院││├─┬─┼─────────────┼─────────────┤│最││年│95││││案├─┼─────────────┼─────────────┤│後││字│桃簡││││號├─┼─────────────┼─────────────┤│事││號│1222│││├─┼─┼─────────────┼─────────────┤│實│判│年│95││││決├─┼─────────────┼─────────────┤│審│日│月│6││││期├─┼─────────────┼─────────────┤│││日│30││├───┼─┴─┼─────────────┼─────────────┤││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院││├─┬─┼─────────────┼─────────────┤│││年│95│││確│案├─┼─────────────┼─────────────┤│││字│桃簡│││定│號├─┼─────────────┼─────────────┤│││號│1222│││日├─┼─┼─────────────┼─────────────┤││確│年│95│││期│定├─┼─────────────┼─────────────┤││日│月│8││││期├─┼─────────────┼─────────────┤│││日│3││├───┴─┴─┼─────────────┼─────────────┤│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條項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二十五日│││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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