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1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6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16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除附表編號二犯罪日期應予更正外,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按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之規定,併合處罰數罪中之一罪,係在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前所犯,該數罪均符合第41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者,適用90年1月4日修正之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是本件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於減刑後,均得易科罰金,且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犯罪時間係在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前所犯,是定執行刑雖逾6月,仍得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2條之規定易科罰金,再參諸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4條之規定,就前開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意旨,選擇最有利於受刑人之折算標準,即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定之,併此說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已刪除),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李正紀法官李釱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秋帆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項│├───────┼─────────────┼─────────────┤│犯罪日期│94年12月17日為警採尿回溯96│95年9月17日(聲請書誤載為│││小時內某時│95年5月17日)│├───────┼─────────────┼─────────────┤│偵查年度及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150號│度毒偵字第425號│├───┬───┼─────────────┼─────────────┤│最後事│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實審├───┼─────────────┼─────────────┤││案號│95年度簡上字第385號│96年度易字第255號││├───┼─────────────┼─────────────┤││判決日│95年12月20日│96年3月30日│││期│││├───┼───┼─────────────┼─────────────┤│確定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決├───┼─────────────┼─────────────┤││案號│95年度簡上字第385號│96年度易字第255號││├───┼─────────────┼─────────────┤││判決確│95年12月20日│96年4月23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3月│3月│├───────┼─────────────┼─────────────┤│附註│桃園地檢96年度執字第1752號│桃園地檢96年度執字第4835號│└───────┴─────────────┴─────────────┘┌───────┬─────────────┬─────────────┐│編號│3│4│├───────┼─────────────┼─────────────┤│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0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項│├───────┼─────────────┼─────────────┤│犯罪日期│95年11月30日│95年7月21日│├───────┼─────────────┼─────────────┤│偵查年度及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425號│度毒偵字第3917號│├───┬───┼─────────────┼─────────────┤│最後事│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實審├───┼─────────────┼─────────────┤││案號│96年度易字第255號│96年度上訴字第713號││├───┼─────────────┼─────────────┤││判決日│96年3月30日│96年4月4日│││期│││├───┼───┼─────────────┼─────────────┤│確定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決├───┼─────────────┼─────────────┤││案號│96年度易字第255號│96年度上訴字第713號││├───┼─────────────┼─────────────┤││判決確│96年4月23日│96年4月30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3月│5月│├───────┼─────────────┼─────────────┤│附註│桃園地檢96年度執字第4835號│桃園地檢96年度執字第6050號││││(尚未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