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簡上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承靖建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庚○○
承億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被告戊○○
甲○○乙○○兼法定代理人丁○○
丙○○上列被告因民國97年度簡上字第5號毀損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陳蒨儀法官劉瓊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書記官劉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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