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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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贓物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所示各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偽造文書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偽造文書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林明俊法官楊照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秋雄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贓物│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2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49條│刑法第321條│├───────┼─────────────┼─────────────┤│犯罪日期│90年04月13日│90年04月26日至90年05月21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0│90││案├───┼─────────────┼─────────────┤│年│字│偵│偵││號├───┼─────────────┼─────────────┤│度│號│1780│13046│├───┼───┼─────────────┼─────────────┤││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年│92│92│││案├─┼─────────────┼─────────────┤│後││字│上訴│上訴│││號├─┼─────────────┼─────────────┤│事││號│2109│2109││├─┼─┼─────────────┼─────────────┤│實│判│年│92│92│││決├─┼─────────────┼─────────────┤│審│日│月│09│09│││期├─┼─────────────┼─────────────┤│││日│03│03│├───┼─┴─┼─────────────┼─────────────┤││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年│92│92││確│案├─┼─────────────┼─────────────┤│││字│上訴│上訴││定│號├─┼─────────────┼─────────────┤│││號│2109│2109││日├─┼─┼─────────────┼─────────────┤││確│年│92│92││期│定├─┼─────────────┼─────────────┤││日│月│09│09│││期├─┼─────────────┼─────────────┤│││日│03│03│├───┴─┴─┼─────────────┼─────────────┤│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編號│3│4│├───────┼─────────────┼─────────────┤│罪名│恐嚇取財│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8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46條│刑法第210條│├───────┼─────────────┼─────────────┤│犯罪日期│90年04月20日至90年05月21日│88年03月24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0│88││案├───┼─────────────┼─────────────┤│年│字│偵│偵││號├───┼─────────────┼─────────────┤│度│號│18902│1412│├───┼───┼─────────────┼─────────────┤││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年│92│93│││案├─┼─────────────┼─────────────┤│後││字│上訴│上訴│││號├─┼─────────────┼─────────────┤│事││號│2109│998││├─┼─┼─────────────┼─────────────┤│實│判│年│92│94│││決├─┼─────────────┼─────────────┤│審│日│月│09│06│││期├─┼─────────────┼─────────────┤│││日│03│17│├───┼─┴─┼─────────────┼─────────────┤││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年│92│93││確│案├─┼─────────────┼─────────────┤│││字│上訴│上訴││定│號├─┼─────────────┼─────────────┤│││號│2109│998││日├─┼─┼─────────────┼─────────────┤││確│年│92│94││期│定├─┼─────────────┼─────────────┤││日│月│09│06│││期├─┼─────────────┼─────────────┤│││日│03│17│├───┴─┴─┼─────────────┼─────────────┤│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7月15日│有期徒刑4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