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補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424號
原   告  陳勝利
被   告  張子涵 即龍聲水電工程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子涵即龍聲水電
  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張子涵即龍聲水電工程行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
  繳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5,3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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