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補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400號
原   告 臺灣新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秀月 、林**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到院閱卷並陳報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提出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
  全部、異動索引。
㈡、以書狀陳明本件被告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
  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如被告為無
  行為能力人,請併陳報其法定代理人。
㈢、提出債務人林秀月截至原告民國110年5月25日起訴為止,
  所積欠原告之債務總金額(含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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