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621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621號

聲請人

即被告 莫書亞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114年度易緝字第8號、114年度訴緝字第54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刑事聲請具保狀」所載。

二、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准許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其要件應以被告雖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或第101條之1第1項所示之羈押原因,但已無羈押之必要;或另有同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之情形,始得為之。倘被告猶具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或第101條之1第1項所示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此外復查無同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者,法院即不應准許具保停止羈押。

三、經查:

 ㈠聲請人即被告莫書亞(下稱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並有逃亡之事實,而認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裁定自民國114年7月15日起羈押3月。

 ㈡本院審酌被告於114年8月1日審判期日經訊問後坦承犯行,並有卷內相關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考量被告本案分別於112年7月13日、112年8月3日準備程序期日、113年10月15日審判期日,3次經傳拘不到,而有3筆通緝紀錄,嗣於114年7月15日係經通緝到案,明顯有逃亡之事實,且另有其他多筆通緝紀錄,此有被告法院通緝紀錄表在卷可佐。而本案雖已定於114年8月22日宣判,惟後續仍有上訴或執行程序待進行,倘將被告釋放顯難以通知到庭,而有妨害審判程序進行,甚至規避將來刑罰執行之可能性均較高。從而,依被告本案犯罪情節及罪數,為確保日後審判及刑事執行之進行,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公共利益之維護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併參酌聲請意旨所列情事,認若命被告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方式替代羈押,尚不足以確保本案後續審理、執行等訴訟程序之進行,具有羈押必要性。

四、綜上所述,本案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尚無從以具保或其他強制處分方式替代羈押,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規定不得駁回聲請停止羈押之事由,是被告本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洪韻筑

                  法 官 葉芮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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