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緝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附民緝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緝字第一六號
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蘇銘楠 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訴緝字第一0三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王淑滿
法官朱瑞娟法官張永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永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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